各县(市)区卫生健康局、医疗保障局、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(文教卫生局),市医疗保障中心,各相关医疗机构:
现将省卫生健康委《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
2020年8月6日
(信息公开形式:主动公开)
附件: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